我想了解性骚扰的定义!

来源: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:作业帮 时间:2024/05/05 11:19:19
我想了解性骚扰的定义!

我想了解性骚扰的定义!
我想了解性骚扰的定义!

我想了解性骚扰的定义!
性骚扰
甚么是性骚扰?
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:
1.身体接触
2.非身体接触 (言语,动作,声音)
判断性骚扰的因素,如下:
行为持续性
双方的关系
对方的动机
当时的情况
当时的感受
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(该行为已构成犯罪,归纳于性骚扰的范围并不合适.)
性骚扰处理技巧:
1.保持头脑冷静镇定
2.肯定自己受到骚扰[/url]
3.沟通表明内心感受
4.使用身体防预技巧
5.寻求专业人士协助
6.向你信任的人倾诉
发生性骚扰的原因
发生性骚扰的原因归根究底是为滥用权力.
拥有权力或假设自己拥有权力的人可分为三类:
1.位高权重
2.人数众多
3.性别优势
什么是性骚扰?
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,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,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、威胁、恐吓、控制、压抑或腐蚀其他人.
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,一般认为有口头、行动、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.
口头方式: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,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;
行动方式: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;
设置环境方式: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、广告等,使对方感到难堪.
南方网讯 在昨天(28日)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,新修改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顺利通过审议.其中明确规定:“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.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.”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.
此前,性骚扰的话题一直受到多方关注,在西安、北京等地也有因性骚扰问题提起诉讼.然而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,其正当权益并没得以维护.即便很少的胜诉案例也是因其他诉讼请求而得以相关支持.
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因此明确规定:“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.”
“将性骚扰写入法律中,无疑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,可以让权益受损者拥有法律救济途径.”北京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专家叶静漪教授说.
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还明确规定: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,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,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.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,并予以答复.
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,法律则规定,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,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.
叶静漪教授认为:“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骚扰.也就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尺度划分,而这也是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.”
虽然美国、澳大利亚、加拿大、法国、比利时、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.但关于性骚扰的具体界定标准也都各不相同.而在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的修改过程中各方专家的认识也各不一致.
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,对此问题予以明确.不然,性骚扰这个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.”
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,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;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.

1,定义及其分歧:
1974年性骚扰名词出现,到现在20多年,在国外有一些立法,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,都是描述性的,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、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等,这也就反映出对性骚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多么困难.
对“性骚扰”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,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现已基本达成共识。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: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,以性为目...

全部展开

1,定义及其分歧:
1974年性骚扰名词出现,到现在20多年,在国外有一些立法,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,都是描述性的,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、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等,这也就反映出对性骚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多么困难.
对“性骚扰”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,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现已基本达成共识。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: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,以性为目的的行为;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,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;三是承受者对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会对其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;四是这种行为可导致工作场所中不利的工作环境,欧盟将之称为“敌意性工作环境”。现在国际上关于“性骚扰”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一个定义,这个定义是“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,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,他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,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、语言或非语言行为”。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公司性骚扰规章制度的调查表明,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“此行为是否受欢迎”。这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的,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,这一标准也就将性骚扰与普通的办公室调情区别开了。在国外,法院在判定性骚扰行为时,也是以此为标准。
2,主要表现:
对异性实施调情、调戏、勾引、勾搭、猥亵、侮辱、挑逗、瓜葛等等类似的性骚扰现象层出不穷,就连当今的信息时代,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通讯、网络、电子邮件、表演、会展、促销、发廊、酒吧、夜总会、录像厅、按摩房、洗脚房、定点暗娼、街头流莺等等方式和场所,无不存在视觉的、听觉的、文字的、影像的、接触的、精神的等五花八门的性骚扰现象;有对男女儿童实施性骚扰的、有对青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、有对老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、有同性之间实施性骚扰的等等无处不在的间接的、直接的、隐性的、显性的性骚扰现象。
3,主要法条依据:
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,诸如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儿童权益保障法》、《青少年权益保障法》、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、《民法》》、《刑法》等。

收起

1,定义及其分歧:
1974年性骚扰名词出现,到现在20多年,在国外有一些立法,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,都是描述性的,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、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等,这也就反映出对性骚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多么困难.
对“性骚扰”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,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现已基本达成共识。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: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,以性为目...

全部展开

1,定义及其分歧:
1974年性骚扰名词出现,到现在20多年,在国外有一些立法,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,都是描述性的,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、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等,这也就反映出对性骚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多么困难.
对“性骚扰”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,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现已基本达成共识。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: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,以性为目的的行为;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,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;三是承受者对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会对其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;四是这种行为可导致工作场所中不利的工作环境,欧盟将之称为“敌意性工作环境”。现在国际上关于“性骚扰”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一个定义,这个定义是“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,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,他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,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、语言或非语言行为”。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公司性骚扰规章制度的调查表明,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“此行为是否受欢迎”。这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的,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,这一标准也就将性骚扰与普通的办公室调情区别开了。在国外,法院在判定性骚扰行为时,也是以此为标准。
2,主要表现:
对异性实施调情、调戏、勾引、勾搭、猥亵、侮辱、挑逗、瓜葛等等类似的性骚扰现象层出不穷,就连当今的信息时代,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通讯、网络、电子邮件、表演、会展、促销、发廊、酒吧、夜总会、录像厅、按摩房、洗脚房、定点暗娼、街头流莺等等方式和场所,无不存在视觉的、听觉的、文字的、影像的、接触的、精神的等五花八门的性骚扰现象;有对男女儿童实施性骚扰的、有对青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、有对老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、有同性之间实施性骚扰的等等无处不在的间接的、直接的、隐性的、显性的性骚扰现象。
3,主要法条依据:
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,诸如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儿童权益保障法》、《青少年权益保障法》、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、《民法》》、《刑法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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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 +,12八119八030 满足。。。你
只要抓住行省的治安大权,只要将匹兹堡大公拉拢进自己的***,就算正面面对雷迪克和伊利达两个家族,在东北行省,马克也有一拼之力。

简单点
性骚扰是指违背女性意愿的带有性侵犯的语言,行为等